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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与酒泉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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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与酒泉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02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02财保196号

申请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康锦玺,局长。

被申请人:酒泉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酒泉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靳彦霞的到期债权278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靳彦霞在工商银行的到期债权278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8元,由申请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彩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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