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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执913号之一甘肃省兰州市某某税务局与兰州某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某某税务局与兰州某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2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105执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兰州市某某税务局,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甘肃省兰州某某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甘肃省兰州某某税务局社会保险和基金管理局局长。

被执行人:杨某,甘肃省兰州某某税务局西路税收征收管理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兰州某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甘肃省兰州市某某税务局与兰州某某公司行政一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5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甘肃省兰州市某某税务局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兰州市某某税务局的执行请求是:要求被执行人兰州某某公司履行(2017)甘0105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执行情况:

1、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履行2017)甘0105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2、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兰州市某某税务局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说明被执行人兰州某某公司已于2018年1月3日履行全部义务,已清缴所有税务。

执行结果: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某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生效的法律义务,主动支付案件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米明亮

执行员  张旭林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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