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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行审23号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甘肃佳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甘肃佳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9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甘0102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6号。

法定代表人贾亚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振霆,系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火爱萍,系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甘肃佳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684号。

法定代表人邱红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地税稽罚(2015)2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兰州市税务稽查局”)于2015年6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甘肃佳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自2007年至2012年少计提缴纳税款的行为作出兰地税稽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该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兰州市税务稽查局向被执行人送达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佳美公司在催告时间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兰州市税务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兰地税稽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兰地税稽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兰地税稽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陆 军

代理审判员  张星平

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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