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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02行审19号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与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裁定书

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与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1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甘100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甄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女,系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方,男,系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京路黄官寨东队居民新村东沿街。

法定代表人:赵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地税稽处[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7年2月6日,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作出西地税稽处(2017)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2月6日作出的西地税稽处(2017)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2018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明显已过,本院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西地税稽处[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党鸿运审判员任生文审判员赵坚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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