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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行终18号周燕诉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09-29 (2016)甘06行终18号 我要评论

周燕诉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1-18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甘06行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燕,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文,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王斌,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省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周燕因原审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不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定职责一案,由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甘0602行初3号行政判决,周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燕,被上诉人凉州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王斌、委托代理人陈守安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燕于2016年1月8日向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提交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申诉书,自称其在武威金佰川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自愿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该公司未依法给其办理社会保险。现要求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履行法定职责。之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约谈了原告周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口头告知原告周燕,地方税务机构要求缴费单位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险经办机关核定范围内的费用,无权办理社会保险事宜。原告周燕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申请内容已经超过了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未给予原告书面通知或书面答复,也未将原告申诉书转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和机构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处理,不予答复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征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定表;第(三)项规定: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被告系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收,属该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职权。本案中的原告因其在用人单位武威金佰川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未能得到保障,向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申诉请求依法处理,是公民依法应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被告应依法履行其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社会保险的办理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提供征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定表,并以此数据为据,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具有履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职责,并不具有经办原告诉请社会保险办理的职责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投诉,应当依照该法规定,履行其职责。被告采取口头告知不予答复的答复形式,其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也是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构成了事实上不作为,依法应予纠正并履行给予原告书面通知和将原告申诉书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故原告诉请的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履行职责。宣判后,周燕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燕上诉称,请求撤销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判决避重就轻,含糊其辞试图以文字游戏包庇违法行为,严重亵渎法治威严。一、上诉人依法要求被上诉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基于法律、法规提出,原审法院并无异议。二、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不作为避重就轻和荒廖之极的判决理由,令人痛心。三、狠抓规范,实施科学化精细管理。四、树立正确观念,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再无提出新的证据,并同意一审提出证据的证明目的,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燕以被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不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定职责,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履行职责。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对原告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请求未予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判决责令被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依法履行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成维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李明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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