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右旗税务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 号 (2021)甘03民初25号
发布日期 2021-05-06 浏览次数 41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民初25号
原告: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加油站向东40米。
诉讼代表人:管某,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右旗税务局,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曼德拉路。
法定代表人:金某,局长。
原告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右旗税务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贾春花
审判员 冯保立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