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与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2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甘1002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甄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女,系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方,男,系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地税稽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7年2月13日,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作出西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庆阳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庆阳市地税局于2017年6月5日作出了庆税复决(2017)2号复议决定,维持了西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该复议决定告知其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西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明显已过。本院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西地税稽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党鸿运 审判员任生文 审判员赵坚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