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甘肃  >  (2016)庆西行非执字第10号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庆西行非执字第10号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4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庆西行非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秦坝岭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斌,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四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元贞,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四分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汉族,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地税处(2016)003号税务处理决定。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05年10月至2014年10月,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东队1号住宅楼、二层商业门店、车库及室外附属工程、什社乡职工住宅楼工程项目,总决算7856976.03元,其中已开具建安发票1876172.60元,其余工程款5980803.43元用白条报支。以上应缴纳营业税235709.28元、城建税16499.65元、教育附加7071.28元、甘肃省教育附加3588.48元、印花税2357.05元企业所得税157139.52元,已缴纳营业税56285.18元、城建税3939.96元、教育附加1688.56元、印花税562.85元、企业所得税37523.45元,应补缴营业税179424.1元、城建税12559.69元、教育附加5382.72元、甘肃省教育附加3588.48元、印花税1794.2元、企业所得税119616.07元,以上应补缴纳税款合计322365.26元。但被执行人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据此,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16年3月22日做出决定:向被执行人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缴少缴的营业税179424.1元、城建税12559.69元、教育费附加5382.72元、甘肃省教育费附加3588.48元、印花税1794.2元、企业所得税119616.07元,以上税款合计322365.2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告知被执行人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决定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被执行人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亦未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遂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西地税处(2016)003号税务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庆阳市西峰区地方税务局西地税处(2016)003号税务处理决定。

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党鸿运

审判员  任生文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金霞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