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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与甘肃海恩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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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与甘肃海恩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30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自由路,

法定代表人:吕见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照升,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黄东玲,该局税收一股副股长。

被执行人:甘肃海恩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李树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与甘肃海恩康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41614.82元,执行费5020元。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海恩康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7月17日,9月20日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甘肃海恩康商贸有限公司无房屋、车辆、证券、存款信息。无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7月31日通知被执行人甘肃海恩康商贸有限公司原聘任经理李强到庭,李强称其是公司原聘任经理,2017年9月租赁的办公场所期限到期后再未续租,公司就地解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民因病无力经营,已回陕西渭南老家休养。后续工作无人处理,故公司还未注销,但早已名存实亡。2019年8月28日到被执行人甘肃海恩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该办公地址系租赁,被执行人自2017年9月起搬离再未营业。2019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吴全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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