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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与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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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与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9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060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

法定代表人:苏培祥,该稽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泽民,该稽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任鸿年,该稽查局干部。

被执行人: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徐长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辉,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系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8〕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904118.65元。

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10日间,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间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2017年2月17日,该局以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为由,将此案移送凉州区公安局。同年3月10日,凉州区公安局作出凉公经立字(2017)54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逃避追缴欠税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7日,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武地税稽罚(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送达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年2月9日,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地税稽罚〔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8)甘06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以处罚程序违法为由,裁定不准予执行。同年3月26日,凉州区公安局作出凉公(经)撤决字〔2018〕2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逃税案。同年6月19日,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武地税稽撤罚决〔2018〕2号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撤消了武地税稽罚〔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7月2日,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武地税稽罚〔2018〕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对你公司处少缴纳营业税307130.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725.07元、土地增值税370283.53元、企业所得税1016964.43元,共计1716103.17元1倍的罚款1716103.17元;2、对你公司处少缴2015年度房产税158219.22元1倍的罚款158219.22元;3、对你公司处少缴印花税4186.72元、2016年1月至3月租房产税576元,合计4762.72元50%的罚款2381.36元;4、对你公司处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4829.80元50%的罚款27414.90元。以上罚款共计1904118.65元。限该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武市税稽催通〔2019〕1号催告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另查明,原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原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

本院认为,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8〕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日对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8〕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904118.65元。

审判长  张中红

审判员  王信贤

审判员  张平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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