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西  >  (2018)桂0702执181号之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北海市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桂0702执181号之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北海市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北海市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5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702执18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

被执行人北海市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与北海市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作出的桂地税钦稽罚[201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北海市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已交清全部案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作出的桂地税钦稽罚[201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凤银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