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星辰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八稽查局、海口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撤销行政决定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5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琼0106行初18号
原告:海南星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新大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怡,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木,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八稽查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裕胜,该局局长。
被告:海口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莫君,该局局长。
原告海南星辰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八稽查局、海口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撤销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星辰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口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南星辰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星辰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口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钟垂林
人民陪审员 施大民
人民陪审员 黄照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何美琳
书 记 员 钟显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