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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安市税务局、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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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安市税务局、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9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1181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北安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姜景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亮,国家税务总局北安市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生清,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北安市税务局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安税罚[2018]10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北安市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少缴各种税款总额6211276.90元处以50%的罚款,即3105638.45元。处罚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被执行人北安市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至2018年取得的房屋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少缴营业税等多种税款共计总额6211276.90元,经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北安市税务局多次催缴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北安市税务局作出的北安税罚[2018]10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北安市税务局作出的北安税罚[2018]10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春野

审判员  李佳林

审判员  白静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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