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明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呼兰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2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0111行初7号
原告哈尔滨明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
法定代表人杨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弟,该公司财务总监,男,195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呼兰区税务局,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代表人孔雪辉,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心羽,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呼兰区税务局法制科科长,男,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艳,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呼兰区税务局法制科科员,女,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明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呼兰区税务局撤销行政处罚行为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明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明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哈尔滨明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邵慧峰
审判员 郝振生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