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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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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0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27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

法定代表人:甄兆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

法定代表人:苏显才,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9年3月12日对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木税费限通(2019)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举行听证,对木税费限通(2019)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征收社会保险费应作出行政决定,并履行催告程序。申请人只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程序违法。木兰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证实:“李福贵等6人档案本人已取走。李文军等10人,经认定为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李文军等16人与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木税费限通(2019)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崔传喜

审 判 员  刘洪生

人民陪审员  王洪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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