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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绿丰牧业有限公司与东宁市税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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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绿丰牧业有限公司与东宁市税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1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10行辖2号

原告东宁市绿丰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宁市税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以案件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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