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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碱场煤矿六井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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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碱场煤矿六井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7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1005行初1号

原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碱场煤矿六井,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莲河村。

负责人李杰,经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太平路**,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碱场煤矿六井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碱场煤矿六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碱场煤矿六井负担。

审 判 长  王 征

人民陪审员  李安全

人民陪审员  谢泽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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