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博泰牡丹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8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1002行初42号
原告中京博泰牡丹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壮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原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志波,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徐志伟,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郭晓军,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检查二科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丛淼,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京博泰牡丹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京博泰牡丹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京博泰牡丹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京博泰牡丹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京博泰牡丹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功恩
人民陪审员 程桂芹
人民陪审员 车艳秋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