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孙吴县税务局与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税款行政征收及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9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24执恢3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孙吴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晋文清,局长。
被申请人: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元,董事长。
被申请人: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乐园小区)李万仓。
国家税务总局孙吴县税务局与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税款行政征收及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6)黑1124执54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孙吴县税务局与孙吴县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税款行政征收及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孙吴县税务局于2019年1月2日申请撤回执行,理由是已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法院执行,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行审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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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田增辉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