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19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002执1844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许昌市建设路莲花湾。
法定代表人:周广智,任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许昌市东城区工业集聚区纬十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垒,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行审94号非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行审94号非诉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新民
执行员 李亚兵
执行员 朱建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