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众鑫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30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105行初144号
原告郑州市众鑫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邢建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莉莉,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原告郑州市众鑫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被告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众鑫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