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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如、扶沟县地方税务局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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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如、扶沟县地方税务局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4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民终2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惠如(曾用名陈慧茹),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住址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回族,1953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系陈惠如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扶沟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鸿昌大道路北,组织机构代码00589810-4。

法定代表人齐华善,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惠如因与被上诉人扶沟县地方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惠如自愿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惠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惠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惠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水安

审判员  秦天鹏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位小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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