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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执954号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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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8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002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智,任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住地: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1号楼106室。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002行审163号非诉执行裁定书已发送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建设

审判员  吴新民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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