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南  >  (2017)豫0482执1709号河南省汝州市地方税务局、王帅超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82执1709号河南省汝州市地方税务局、王帅超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河南省汝州市地方税务局、王帅超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7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82执17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地方税务局,住汝州市朝阳中路68号

法定代理人:仇光惠,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帅超,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帅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回对(2017)豫0482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82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要峰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