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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行初45号许雪英与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雪英与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16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豫0727行初45号

原告许雪英,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闫国学,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锐鹏,任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张志强,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雪英要求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雪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国学、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张志强、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写明: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不再受理。

原告许雪英诉称:2017年11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蒲西地税所2013年、2014年、2015年夜间值班表、节假日值班表、考勤表及该所所有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发放明细(工资表及奖金、福利领取表);李树峰死亡抚恤金发放资金来源、资金接受单位、资金状态。被告拒绝向原告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公开信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依法公开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蒲西地税所2013年、2014年、2015年夜间值班表、节假日值班表、考勤表及该所所有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发放明细(工资表及奖金、福利领取表);2.李树峰死亡抚恤金发放资金来源、资金接受单位、资金状态。

原告许雪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许雪英的低保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生活困难,需要国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李树峰和原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李树峰和原告是合法夫妻;3.李淑兰(许雪英的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许雪英需要对母亲进行赡养;4.王金凤和李青炎(许雪英的公婆)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他们仍然需要许雪英的赡养;5.宏力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李树峰父亲住院期间,许雪英是主要护理人;6.宏力医院对李青炎的诊断证明书一份,以证明李青炎在宏力医院住院;7.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份,以证明被告拒绝向原告信息公开;8、EMS邮寄单一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寄送过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辩称:从原告要求公开的2013、2014、2015年蒲西地税所值班表、节假日值班表、安排表、出勤表;2013、2014、2015年蒲西地税所所有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发放明细(工资表、奖金、福利领取表);公开李树峰死亡抚恤金发放时间、资金来源、资金状态、资金接受单位、资金发放数额等等来看,实属被告内部人事、财务管理等相关信息,明显不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且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故原告许雪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起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请不应支持。关于李树峰死亡抚恤金的有关情况,被告已经通知过李树峰的近亲属。被告于2017年11月29日再次为原告寄发了抚恤金提存通知书,告知了她李树峰死亡抚恤金的有关情况。被告2017年11月29日所作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合法正当,应当维持。希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许雪英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1.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2.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份;3.抚恤金提存通知书;4.EMS邮寄单复印件一份。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请书后,及时进行了告知和回复,该告知和回复符合法律程序,应当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原告许雪英对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对原告许雪英提供的证据1、3、4、5、6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7无异议,认为该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证据8无异议。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许雪英提供的证据1、3、4、5、6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许雪英与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许雪英与李树峰(已死亡)系夫妻关系。李树峰生前系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公务员。2017年11月17日,原告许雪英向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一份,要求公开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蒲西地税所2013年、2014年、2015年夜间值班表、节假日值班表、考勤表及该所所有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发放明细(工资表及奖金、福利领取表);李树峰死亡抚恤金发放资金来源、资金接受单位、资金状态。被告河南省长垣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17年12月8日,原告许雪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许雪英要求公开的信息均系被告内部的人事管理信息,不属于该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被告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许雪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雪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雪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玉霞

审 判 员  鲍丽霞

人民陪审员  李廷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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