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国家税务局、高改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3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221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1744069449M。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许琦,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高改六,男,1966年5月7日生,住渑池县,原渑池县东村煤矿矿长。
渑池县国家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国税稽处[2017]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改六缴纳税款及滞纳金915299.78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渑池县国家税务局的渑国税稽处[2017]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光真
审判员 杨爱霖
审判员 陈来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卫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