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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1行审42号渑池县国家税务局、高改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渑池县国家税务局、高改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3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221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1744069449M。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许琦,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高改六,男,1966年5月7日生,住渑池县,原渑池县东村煤矿矿长。

渑池县国家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国税稽处[2017]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改六缴纳税款及滞纳金915299.78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渑池县国家税务局的渑国税稽处[2017]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光真

审判员  杨爱霖

审判员  陈来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卫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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