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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81行审137号禹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禹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081行审137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郭民召,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焱,系该单位法人。

住址:禹州市颍川办柏山路中段东侧名亨花园9号楼。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3月27日对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禹地税稽处【201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税务1-7项内容。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禹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禹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禹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世飙

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

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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