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2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行申936号
再审申请人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行终2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 磊
审判员 吕 平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