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诉三门峡市湖滨区瑞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1202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时安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三地税稽罚(2014)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确定对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75960.98元,若逾期未缴纳,将按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地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市地税局对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三地税稽罚(2014)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二民
审 判 员 刘 纯
人民陪审员 任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煜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