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南  >  (2019)豫0882执1792号沁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与沁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为行政非诉执行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2019)豫0882执1792号沁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与沁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为行政非诉执行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09-29 (2019)豫0882执1792号 我要评论

沁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与沁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为行政非诉执行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9-08-29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豫0882执1792号

被执行人沁阳市宏伟置业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沁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88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44230.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费17842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81111010124********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