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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征与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二七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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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征与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二七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6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102行初352号

原告李征,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二七区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成刚,职务局长。

原告李征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二七区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征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征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征负担。

审判员  刘黎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权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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