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开封市中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8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203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3MB1950403R。
法定代表人:王锡铭,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杰,单位职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市中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9日做出的汴顺税社划拨字[2018]01号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并已受理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做出的汴顺税社划拨字[2018]01号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期间,被执行人已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且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汴顺税社划拨字[2018]01号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的申请。
审 判 长 李兴立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何立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霍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