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利民与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103行初71号
原告:谢利民,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关福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珑中,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洪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利民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9年4月4日受理后,原告谢利民于2019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利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利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利民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
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