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河南中普特种丝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8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地址:遂平县国槐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韩国思,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普特种丝有限公司,地址:遂平县遂周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法人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申请执行河南中普特种丝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豫1728行审17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对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作出的要求河南中普特种丝有限公司申报、缴纳398691.20元税务事项。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中普特种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人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明下的财产。1、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轮后冻结。2、被执行人无房产、有土地已轮后查封,无车辆。在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728执6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蔚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袁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