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卫滨区税务局、河南伯马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5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703行审16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卫滨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马利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卫滨区健康路办事处副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伯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卫滨区税务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伯马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年)卫滨区城法字第007号新乡市卫滨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2017年)卫滨区城法字第007号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卫滨区税务局行政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执行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该(2017年)卫滨区城法字第007号新乡市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卫滨区税务局行政决定书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卫滨区税务局作出的(2017年)卫滨区城法字第007号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卫滨区税务局行政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 王 波
审 判 员 :李进智
人民陪审员 :翟希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