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振华与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30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182行初12号
原告杜振华,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宋俊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萍、崔瑞雪,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振华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振华承担。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张万青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冉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