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河南  >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2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8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韩国思,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华伟,职务:法人代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8行审17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59.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璐璐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