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地方税务局、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9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326执7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杜康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坤。
被执行人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志。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河南省汝阳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豫03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阳县地方税务局因已申报债权并申请参与分配,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执707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毅杰
审判员 李青锋
审判员 任素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葛林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