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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开封市大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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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开封市大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9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20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锡铭,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杰,该局宋门分局局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市大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汴顺税社划拨字[2018]01号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未履行催告义务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作出的汴顺税社划拨字[2018]01号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尚未履行催告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汴顺税社划拨字[2018]01号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的申请。

审判长  李兴立

审判员  任玉红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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