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锁与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724行初45号
原告张金锁,男,汉族,1958年9月11日出生,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保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川,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申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出庭负责人胡保全,局长。
被告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与西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延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献忠,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同时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人辉县市轻工机械厂,住所地:城西水竹村。
原告张金锁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锁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锁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金锁负担。
审 判 长 秦 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嵘
人民陪审员 王 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