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与中牟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184行初167号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广惠街**。
负责人王耀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税务局,住所,住所地中牟县中兴路与官渡西街北150米div>
法定代表人王学杰,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诉被告中牟县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磊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聂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