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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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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06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104行初347号

尚庆风,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石桥镇大沙村盐队**。身份证号:3207211976********。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法定代表人焦豫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啸,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晶晶,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尚庆风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尚庆风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张玉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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