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国家税务局、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31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1182行审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武穴市保康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5976-3。
法定代表人:吴文俊,局长。
被执行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青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1588064-9。
法定代表人:张曾。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市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税稽罚[2016]5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市国家税务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国税稽罚[2016]5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穴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武国税稽罚[2016]5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干旭东
审判员 夏少亮
审判员 杨建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