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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杨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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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杨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11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18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125975-5。

法定代表人:石章文,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杨娟,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杨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2016)鄂1182执81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娟(1)返还武穴市地方税务局原龙坪分局办公楼;(2)支付自2014年7月2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年租金5000元计算租金;(3)向武穴市地方税务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2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并于2017年2月21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李至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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