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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与襄阳恒立铸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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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与襄阳恒立铸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05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25执282-1号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襄阳恒立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谷地税五(社)决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襄阳恒立铸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5行审30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

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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