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国家税务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04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125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浠水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45-6。
法定代表人:丁平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湖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273015。代理权限:申请执行、参与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号。
法定代表人:海修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晓霞,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平安花园2栋3门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浠水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鄂1125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浠水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三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浠水县国家税务局支付代偿款23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25360元,申请执行费256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住所地,本院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晓霞下落,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歇业,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4、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住所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地产财产的线索。
5、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宏,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腾顺矿业有限公司、蔡晓霞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