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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保志与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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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保志与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6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106行初143号

原告范保志,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张涛,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霞,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保志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信访事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各方协调,原告范保志已经达到诉讼目的,为此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保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保志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保志负担。

审 判 长  夏建铭

审 判 员  曾 繁

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冯蕾

书记员邓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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