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地方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19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1024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江陵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132号。
负责人,陈珂
委托代理人,唐哲,女,1988年7月10日生,系该单位政策法规科科室负责人。
被执行人,武汉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北大路。
法定代表人,杨利平。
申请执行人江陵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地税罚(201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江陵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江地税罚(201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江陵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了江地税罚(201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进行了送达,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江陵县地方税务局向被执行人武汉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送达了《江陵县地方税务局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江地税强催(2017)1号,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立即缴纳罚款599561.5元,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陵县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陵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江地税罚(201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伟
审判员 王锐
审判员 熊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