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南区地方税务局、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09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11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宝,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刚,该局副主任科员。
被执行人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600号。
法定代表人戴绍波。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汉南区地税局)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下属单位纱帽税务所于2017年1月12日对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鹤拖拉机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汉南区地税局纱帽税务所作出的汉地税纱帽社保处字(2017)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社会保险管理处登记科核定,黄鹤拖拉机公司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为人民币458107.6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为410378.9元、工伤保险费为13998.39元、失业保险费为33730.31元。2017年1月4日,汉南区地税局纱帽税务所向黄鹤拖拉机公司送达汉地税纱帽社限缴字(2017)第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向其催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但该公司逾期未履行。2017年1月12日,汉南区地税局纱帽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向黄鹤拖拉机公司送达汉地税纱帽社保处字(2017)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限黄鹤拖拉机公司于同年1月16日前到该局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58107.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黄鹤拖拉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费义务。2017年7月13日,汉南区地税局纱帽税务所向黄鹤拖拉机公司送达汉地税纱帽社强告字(2017)第004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该公司自收到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缴费义务,如逾期仍未履行,该局将依法强制执行。黄鹤拖拉机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缴费义务。2017年7月28日至31日期间,汉南区地税局依法对黄鹤拖拉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查询和扣划,但该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扣划。2017年8月1日,汉南区地税局纱帽税务所向黄鹤拖拉机公司送达汉地税纱帽社担通字(2017)第6号《责成提供缴费担保通知书》,限该公司于同年8月8日前向该局提供金额为458107.6元的缴费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黄鹤拖拉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缴费担保,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汉南区地税局向本院申请对其下属单位纱帽税务所作出的汉地税纱帽社保处字(2017)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社会保险管理处登记科《关于参保单位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应收账的说明》、武汉市汉南区地方税务局纱帽税务所汉地税纱帽社限缴字(2017)第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汉地税纱帽社保处字(2017)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汉地税纱帽社强告字(2017)第004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汉地税纱帽社担通字(2017)第6号《责成提供缴费担保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汉南区地方税务局汉地税汉社查字(2017)第11、12、13、14、15、16、17号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及银行查询账户信息。
本院认为,汉南区地税局纱帽税务所限令黄鹤拖拉机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黄鹤拖拉机公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汉南区地税局申请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汉南区地方税务局纱帽税务所作出的汉地税纱帽社保处字(2017)第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世维
审判员 丁新红
审判员 王传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邹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