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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行审11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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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6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192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忆雯,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国测路特1号国测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铁良。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东新地税局”)因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恒通”)不履行东新地税流芳所社处字[2016]第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东新地税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东新地税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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